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进一步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
珠海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9月26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就《珠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条,规范了我市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秩序,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和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包括
总则、安全主体职责等方面内容。
一起来关注!
总则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为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和行业(领域)共同监管,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为:
产权单位:依法享有充电设施所有权的各类单位、个人或集体的投资主体。
运营单位:指满足一定条件、具备履行经营责任能力,利用自有充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充电设施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或团体。
使用单位:指通过租赁、购买充电服务等方式,接受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
▲梁冠贤/摄
安全主体职责
▲曾遥/摄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其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其所有权人承担。产权单位将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产权单位须会同施工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出具验收核查报告,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须定期对充电设施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维修保养、隐患排查;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须配合做好场所安全提醒;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充电设施所在场地管理方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 -150-2018)》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配足配齐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或自动喷水泡沫混合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限流保护器或灭弧装置、排烟设施等基础性消防设施、器材;地下室区域应按设计及相应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单元;须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须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同时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按照珠海市智慧能源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珠海充)通讯规约,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珠海充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珠海充须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梁冠贤/摄
据了解,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10月11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或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查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并提交意见建议。
我市充电设施快速发展,
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环境,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期待您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