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工信〔2025〕68号)
发表日期: 2025-05-28
 

ZBGS-2025-18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的决策部署,构筑高技术、高成长、大体量的产业新支柱,加快建设“云上智城”,将珠海打造成创新引领的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制定本措施。

  一、提供优质普惠算力。用好“云上智城”算力资源,设立总额最高5亿元的“算力券”,降低企业使用智能算力的成本。对企业购买算力服务且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算力券”资助,并实现免申即享,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的企业,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对新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的算法,给予每个不超过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万元。对新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大模型,给予每个2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三、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设立总额最高1亿元的“模型券”,降低企业使用大模型的成本。对于企业购买大模型服务且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模型券”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支持企业挖掘数据潜在价值,提升数据质量及安全,推动数据要素赋能企业可持续发展。对新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三级(含)以上认证的企业,予以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五、支持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面向机器人运动控制算法、灵巧手、高精度传感器、柔性关节、高功率密度电机等领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组织开展“揭榜挂帅”任务,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软件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助。

  六、提升产业链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整合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链、创新链资源,推动集聚发展,整体提升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对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新获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攻关。鼓励建设机器人数据训练场、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创新中心、RISC-V开源生态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按创新载体的设备和软件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得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八、支持智能终端产品应用推广。聚焦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设备、全屋智能家居产品、智能机器人等领域,评选智能终端标杆产品,对每个入选产品予以最高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数智赋能新型工业化。打造人工智能与机器人赋能新型工业化标杆项目,支持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加快部署边端智算节点,全面提高“大模型+小模型”在智能制造场景的渗透率,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智能车间、智能工厂、万兆工厂等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的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打造创新应用场景首发地。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首发、首用、首试”标杆场景项目,在重点场景中规模化应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鼓励新技术、新产品“首发首秀”。对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解决方案,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一、强化融资服务支撑。发挥新质生产力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围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链关键核心领域,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机制,强化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推出“算力贷”“算法贷”“数据贷”等特色产品,鼓励银行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结合企业需求和增信情况提高授信额度,累计总授信不低于100亿元。“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服务给予一定比例信贷风险补偿,对相关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本措施由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适用于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时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最终奖补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政策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同类政策不重复申报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出台协同配套政策,奖补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