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4-07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珠海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搭建低空立体交通网络,以场景牵引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户及增资扩产。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制造业优质项目或已落户低空经济制造业企业的重大增资扩产项目,可优先适用市级重大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奖励机制,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不含税)20%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及厂房租金补助等扶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招商署〕
(二)支持适航取证。对在本地生产经营的航空器产品,予以分类分阶段奖励支持。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受理型号合格证(TC)或生产许可证(PC)申请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的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大型非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400万元、2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给予认定奖励或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每家平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省有关资质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降低低空经济企业试飞成本。对在本地的飞行测试场地开展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低空经济制造企业,按照实际试飞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低空经济会展活动。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在珠海举办低空经济领域的经贸类展览及会议。对符合《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要求的经贸类展览项目、会议项目,分别给予每届不超过18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中国航展”专门设立珠海馆,集中展示本地低空经济企业。鼓励本地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参加“中国航展”“亚洲通航展”及国内外航天航空主题展会,对其参加展会的展位费予以不超过3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参展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扩大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一)支持开设低空货运航线。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低空无人机货运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贴,其中: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贴;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大型无人机单次飞行距离超过300公里的,按照300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对于同时开设轻、小、中、大型多种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载人航线并商业化运营(公开售票且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贴,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补贴100元/架次,市内交通类补贴200元/架次,城际交通类补贴300元/架次。对经审批在本地新开设无人机跨境客运航线并商业化运营(公开售票)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40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该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拓展多领域应用。鼓励市、区相关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偿补助或保险保障等方式开展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鼓励企业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电力巡线、岸线巡检、港口巡检、农林植保、空中游览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推动低空飞行与轨道交通、机场等开展联运,不断丰富低空经济新业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三、强化产业要素供给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测试场或eVTOL、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枢纽起降场。对在珠海投资建设适应低空飞行航空器航线需要的无人机起降点、智能起降机柜、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等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场地购置及租用、航空器及软件系统采购)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强化低空经济要素保障。对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优化低空经济产业用地效益评价标准,保障低空经济企业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依职责配合〕
(三)支持低空经济人才集聚。优先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经珠海渠道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在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地方自主评审平台,给予低空经济企业的海外人才单列一定名额。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人才申报“珠海英才计划”,落实住房、医疗、户籍、子女教育等待遇保障;对于年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5000万、1亿元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分档赋予市级人才项目自评名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职责负责)
(四)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低空经济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依职责负责)
四、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营业务为eVTOL、飞行汽车及大、中、小、轻、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低空飞行与保障、商业运营等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市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落实相关资金项目绩效全流程管理事宜。实施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最终奖补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奖补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
(三)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